北京化工大学
学生校内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校内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助学贷款是由学校提供的小额短期无息贷款,是校内非金融性借款方式,是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途径之一。贷款坚持“有贷必有还”的原则,经济困难学生有申请贷款的权利,也有偿还贷款的义务。
第三条 校内助学贷款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贷款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且有父母、亲属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提供的担保。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全部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三)学习刻苦,成绩较好。
(四)身体健康,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六)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严格履行还贷义务。
(七)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申请校内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贷款等级和金额
学生申请贷款每年以十个月计算。学生贷款人数应控制在本科生总数的35%以内,其中:
一等占学生总数的5%,每人每年1200 元;
二等占学生总数的10%,每人每年900元;
三等占学生总数的10%-20%,每人每年600元。
第七条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
1、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需有担保人认可贷款及承担还款保证人义务,并签署同意贷款的书面证明;
3、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初审
1、班主任、辅导员依据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贷款;
2、学院汇总学生的《贷款申请表》,填写贷款申报表,一并报送学生资助办公室。
(三)复审
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全校贷款总额审批。学校资助办审批后,将学生《贷款申请表》一份留存,另一份返回学生所在学院。原则上,每学年初,学校审批学生贷款一次;第二学期初,学校复核学生贷款一次。
(四)发放
1、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印制贷款学生名册,并分别送至财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备案。财务处依据名册发放贷款。各学院依据名册及学生《贷款申请表》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卡。
2、学生领取贷款后,须按月在贷款卡上签字,并交由辅导员保管。
3、为保证每学年贷款发放,各学院上报材料务必于新学年开学后5周内完成,逾期者将取消第一学期贷款资格。
第八条 贷款终止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其贷款的发放:
(一)贷款学生利用贷款不适当消费,或者有抽烟、酗酒等行为的,学校将终止贷款的发放,并收回已发贷款。
(二)贷款学生被开除学籍、休学或死亡的,学校将终止贷款的发放,并收回已发贷款。
(三)贷款学生需要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须先偿还已贷款额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贷款学生虚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学校将终止贷款的发放,并收回已发贷款;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五)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的,学校将终止贷款的发放。
(六)贷款学生学习不努力,成绩不合格而降级或受到退学警告的,学校将终止贷款的发放。
第九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学生须严格按照贷款协议,遵守“有贷必还”的原则,在规定还款时间内全部还清贷款(包括考取本校研究生的学生)。
(二)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确因实际困难不能偿还贷款,须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在毕业离校前与学校签定毕业后还款协议书,并于毕业后四年内一次还清。
(三)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确因实际困难不能偿还贷款,学校将依据双方协议暂时保管贷款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直至贷款还清,期间发给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贷款减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可申请减免全部或部分贷款:
1、在校期间受到北京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称号的免还全部贷款;
2、毕业后到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地方的中、小学校、农职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
3、毕业后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工作的;
4、毕业后到西部的基层单位或边远地区工作、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
5、贷款学生到国家公布的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工作的(具体地区和单位,以学校当年公布为准)。
以上符合2,3,4,5条者,具体减免比例以毕业当年就业办法公布为准。
(二)毕业时一次还清全部贷款的学生,可减免其贷款额的10%。
(三)毕业时一次还清全部贷款,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再减免部分贷款:
1、在校期间,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学生。(注:优秀团干部为校级,优秀团员为院级。)
四年所获奖励应减免额度见下表:
校 级 |
院 级 |
获得校级一次:减免10% |
获得院级一次:减免5% |
获得校级二次:减免20% |
获得院级二次:减免10% |
获得校级三次:减免50% |
获得院级三次:减免15% |
获得校级四次:减免100% |
获得院级四次:减免20% |
2、一学年中,所获荣誉有校、院两级的,只取最高级别荣誉减免比例。
3、荣获过校级或院级任一种荣誉一次以上,本科毕业时考取本校研究生(含保送研究生)的学生,可减免其贷款额的20%。
(四)符合贷款减免条件的学生,每学年,经学院初审后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待批准后由学校在毕业生派遣前一次性办理。
第十一条 还贷计算公式
m =M×〔1-(A+B+C+D+……)〕×(1-n)
注:①m即最后还款额。②M即在校期间实际贷款总额。③A、B、C、D为在校期间所应享受的减免额度。④n为是否毕业前一次还清贷款,是则为10%,否则为零。⑤A、B、C、D等相加之和始终不大于1。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贷款”、“借款”、“利息”均是沿用国家助学贷款文件的用语,不具有法律上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含义。
第十三条 1、2002级、2003级、2004级学生仍按北化大校字[1995]227号文《本科收费学生无息贷款的实施办法》及北化大校发[1999]72号文《北京化工大学并轨学生贷款偿还细则》(试行)执行。
2、北化大校字[1995]227号文、北化大校发[1999]72号文自2004级本科生毕业后自行废止。